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抗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551號抗告人 李坤鎔
李林碧蓮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救字第1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預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且抗告人就本件抗告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裁定駁回,此有本院102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在卷足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楊國精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勳楠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