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28號

上訴人 歐衍穀

被上訴人 歐淑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72,282元(見本院卷第2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廖珍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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