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監宣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監宣字第64號聲請人 黃足妹 相對人 何政謙 關係人 何道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之當事人欄關於相對人何政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子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