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法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法字第16號聲請人 張春梅 相對人財團法人佛寺文教基金會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佛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佛寺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八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佛寺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2月16日報經主管機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准予設立登記及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組織之規定,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各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本院登記處110年5月18日110證他字第171號法人登記證書附卷可稽,是其以董事長身分,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上述法人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8條所示部分,乃按原章程之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董事任期之內容,性質上屬財團法人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該基金會之設立目的、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均無違背或牴觸,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以113年5月16日臺教社(三)字第1130047108號函表示許可變更,是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第8條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現行條文修正條文第八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第八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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