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7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汪駿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素琴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宛庭吳海榕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仰程吳憲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暨按日以每萬罰款新臺幣叁拾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