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7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07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太古華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意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十里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八十里社區管理委員會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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