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42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玉慧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玉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玉慧前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共2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2月1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00290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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