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925號
原   告 日月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圓海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
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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