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號
原告台南縣安定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黃晋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柒萬叁仟陸佰肆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肆佰伍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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