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3134號
原 告 一道彩虹田園小城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良
訴訟代理人 陳樂明
被 告 羅民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八日下午
四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查
明被告是否已於107年4月16日匯款清償新臺幣38,208元管理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
書記官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