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緝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緝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嫌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97年3月18日裁定收押,合先敘明。
二、被告甲○○此次雖以其「遭羈押期間,家中僅剩年邁母親,孤苦無依,乏人照料」為由,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查,被告此次逃亡時間長達年餘,歷時甚久,且由其遭緝獲時向警方所陳「我不清楚家裡的人有無接獲(到案)通知,因為我在外地工作。」等語可知,被告於逃亡期間,根本未告知家人行蹤,亦從不關心家人生活,是其收押後,應不致使家人陷入困境,又即使其獲得交保,亦未必會因照顧家人生活而不再四處逃匿。再者,被告於94年間,亦曾因毒品案件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官發布通緝,將近1年始被緝獲(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通緝紀錄表參照),因認被告仍有再次逃亡之虞,為確保判決確定後能順利執行,自應駁回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以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其未敘述抗告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五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進吉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