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9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93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丕宇 (即 王德馨 之繼承人)
王丕宏 (即王德馨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王智澤 (即王德馨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王德馨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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