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28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黃聖喻 上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証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若已繳費,請郵寄綠色收據聯到院;未繳費者,可參考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利用規費繳款單繳費)。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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