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5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張瑞淵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蔡宜庭
賴文啟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9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14日
書記官葉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