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簡字第7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7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兆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159
1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姚兆奇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姚兆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以提供1個門號此一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
詐取如附件起訴書所示各該告訴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又被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將附件起訴書所載之門號SIM卡提供予他人使用
,以此方式幫助該他人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更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所為實無足取,且該他人取得該門號SI
M卡後,持以向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告訴人渠等詐取財物,侵害財產產益之情節及程度已難謂輕微,惟念及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尚未與告訴人渠等達成和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陳明:本案門號差不多以新臺幣300
元販賣等語,且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
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固已將申辦門號SIM卡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
業經本院認定如前,然未扣案之SIM卡業經輾轉交由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是否仍屬被告所有及是否尚存在均有未明,且
SIM卡可停話作廢或重行申辦,本身價值低微,對此部分之沒收宣告已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倘予追徵,反而因刑事執行程序之進行,衍生程序上勞費支出而致公眾利益損失,是本院認此部分無沒收或追徵之必要,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31591號被告姚兆奇男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巷00弄0號3
樓(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姚兆奇前於民國105年間,因幫助犯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5年度壢簡字第1884號判決有期徒刑2月,經桃園地院以106年度簡上字第445號上訴駁回,而於106年12月27日判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7年3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姚兆奇明知提供手機門號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而用以處理犯罪所得,使警方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9年6月之不詳時間,在桃園市中壢區之不詳遠傳電信門市,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以新臺幣(下同)300元之代價,將上開門號出售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嗣上開門號輾轉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坦克」之詐騙集團成年男性成員取得,「坦克」隨即將該門號綁定通訊軟體Telegram,並透過上開門號以及前開通訊軟體與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 陳銘鑫 (另案提起公訴)聯絡,於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遭附表一所示詐騙集團成員詐騙而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帳戶後,指示陳銘鑫持上開人頭帳戶存摺、印章及提款卡,於附表一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贓款。復將所提領贓款扣除15%至20%不等之報酬後,餘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存款或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帳戶或親自交付給坦克。
二、案經 劉寶桂 、 高碧苡 、 邢余玉女 、 邱林金女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姚兆奇於警訊時及偵訊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劉寶桂、高碧苡、邢余玉女於警詢時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人邱林金女及證人即另案被告陳銘鑫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 陳平 座及 巫佳螢 及 陳春美 之帳戶個資檢視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林彩蓮 存款人收執聯、劉寶桂大肚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及明細、高碧苡存款人收執聯、高碧苡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內容、邢余玉女郵局帳戶明細、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郵局匯票申請書、 陳平座 臺南永樂郵局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彰化銀行存款憑條、邱林金女郵政匯票申請書、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陳春美永康大灣郵局帳戶歷史交易紀錄、臺南文元郵局郵政匯票申請書、中國信託銀行ATM存款憑單等件附卷可稽。綜上,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就前揭犯行之犯罪所得共300元,未經扣案,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2月12日
檢察官李家豪檢察官李佳紜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朱依萍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及經過存匯款時地、金額及存入之人頭帳戶提款人提款時地及金額1劉寶桂(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1日12時許起,假冒劉寶桂之大媳婦「林彩蓮」,接續撥打電話與劉寶桂聯絡,佯稱:最近買新房,需要一筆費用,欲先借款18萬5000元及16萬5000元週轉云云,致劉寶桂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存款至右列人頭帳戶。①劉寶桂於109年12月1日12時17分許,在臺中市大肚區之大肚郵局,自其帳號000-00000000007272號大肚郵局帳戶,以提款無摺轉存之方式,依指示以「林彩蓮」名義,存款18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平座」之臺南永樂郵局帳戶。②劉寶桂於109年12月2日10時19分許,在臺中市大肚區之大肚郵局,自其帳號000-00000000007272號大肚郵局帳戶,以提款無摺轉存之方式,依指示以「林彩蓮」名義,存款16萬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平座」之臺南永樂郵局帳戶。陳銘鑫陳平座①陳銘鑫於109年12月1日12時47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號之臺南海佃郵局,持左列陳平座之臺南永樂郵局帳戶存摺、印章,臨櫃提領18萬元。【註:本次提領18萬元,扣除報酬2萬3000元,餘額15萬7000元,陳銘鑫於附表二編號1時地,無摺存款至上手指定之帳戶】②陳平座於109年12月2日10時37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號之臺南海佃郵局,持左列陳平座之臺南永樂郵局帳戶存摺、印章,臨櫃提領16萬4000元。【註:本次提領之16萬4000元,扣除報酬2萬4000元,餘額14萬元,陳銘鑫於附表二編號2時地,無摺存款至上手指定之帳戶】2高碧苡(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6日14時許起,假冒高碧苡之表姐「 劉玉燕 」,接續撥打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與高碧苡聯絡,佯稱:急需借款週轉,翌日下午將匯還云云,致高碧苡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存款至右列人頭帳戶。高碧苡於109年12月8日11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自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臺灣土地銀行帳戶,臨櫃提款20萬元後,於同日11時50分許,再至桃園市○○區○○路00號之八德郵局,操作ATM,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款2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平座」之臺南永樂郵局帳戶。陳銘鑫陳銘鑫於109年12月8日12時2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南北小北郵局,持左列陳平座之臺南永樂郵局帳戶存摺、印章,臨櫃提領25萬元。【註:本次所提領之25萬元,扣除報酬3萬7500元,餘額21萬2500元,陳銘鑫於附表二編號3時地,無摺存款至上手指定之帳戶】3邢余玉女(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8日20時許起,假冒邢余玉女之女兒,接續撥打電話與邢余玉女聯絡,佯稱:其身體不適在臺大醫院住院,因買房子須付代書費78萬6000元及尾款88萬7000元,急需借款週轉云云,致邢余玉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①邢余玉女於109年12月9日12時22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五股中興路郵局,自其帳號000-00000000003961號郵局帳戶,以臨櫃提款後無摺匯款之方式,匯款78萬6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7號「戶名:巫佳螢」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②邢余玉女於109年12月9日16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之五股中興路郵局,自其帳號000-00000000003961號郵局帳戶,以臨櫃提款後無摺匯款之方式,匯款88萬7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9791號「戶名:陳平座」之臺南永樂郵局帳戶。陳銘鑫①陳銘鑫於109年12月9日16時4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南北小北郵局,持左列陳平座之臺南永樂郵局帳戶存摺、印章,臨櫃提領26萬元。②陳銘鑫於109年12月9日16時59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號之臺南海佃郵局,持左列陳平座之臺南永樂郵局帳戶存摺、印章,臨櫃提領24萬元。③陳銘鑫於109年12月9日17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之臺南成功路郵局,持左列陳平座之臺南永樂郵局帳戶存摺、印章,臨櫃提領20萬元。④陳銘鑫於109年12月9日17時42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之臺南成功路郵局,持左列陳平座之臺南市永樂郵局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6萬元。⑤陳銘鑫於109年12月9日18時4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之臺南成功路郵局,持左列陳平座之臺南市永樂郵局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6萬元。⑥陳銘鑫於109年12月9日18時4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之臺南成功路郵局,持左列陳平座之臺南市永樂郵局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3000元。⑦陳銘鑫於109年12月9日18時4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之臺南成功路郵局,持左列陳平座之臺南市永樂郵局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2萬3000元。【註:當日提領總額84萬6000元,扣除報酬8萬9000元,餘額為75萬7000元,陳銘鑫交付予坦克】4邱林金女(提告)詐欺集團成員於109年12月29日11時許起,假冒邱林金女之友人「 潘中然 」之太太,接續撥打電話與邱林金女聯絡,佯稱:其先生潘中然往生,需支付喪葬費用及繳納稅金,欲借款週轉云云,致邱林金女陷於錯誤,而依指示於右列時地匯款至右列人頭帳戶。邱林金女於109年12月29日12時42分許,在臺中市梧棲區之梧棲郵局,自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梧棲郵局帳戶,以臨櫃提款後無摺匯款之方式,匯款18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陳春美」之永康大灣郵局帳戶。陳銘鑫 蔡湘鈺 ①陳銘鑫於109年12月29日13時3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之永康大橋郵局,持左列陳春美之永康大灣郵局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6萬元。②陳銘鑫於109年12月29日13時3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之永康大橋郵局,持左列陳春美之永康大灣郵局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6萬元。③陳銘鑫於109年12月29日13時3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之永康大橋郵局,持左列陳春美之永康大灣郵局帳戶提款卡,操作ATM,提領3萬元。【註:上開①至③提領總額15萬元,扣除報酬2萬8400元,餘額12萬1600元,陳銘鑫於附表二編號4時地,匯款至上手指定之帳戶】④蔡湘鈺於109年12月29日16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臺南土城郵局,持陳銘鑫所交付之左列陳春美之永康大灣郵局帳戶存摺、印章,臨櫃提領3萬元。【註:本次提領之3萬元,扣除報酬7600元,餘額2萬2400元,陳銘鑫於附表二編號5時地,無摺存款至上手指定之帳戶】附表二:
編號存匯款時間存匯款地點存匯入金融帳戶及帳號存匯款金額陳銘鑫報酬1109年12月1日13時13分許彰化銀行臺南分行銀行:彰化銀行戶名: 劉威麟 帳號:0000000000000015萬7000元2萬3000元(18萬元-15萬7000元)2109年12月2日11時58分許彰化銀行臺南分行銀行:彰化銀行戶名:劉威麟帳號:0000000000000014萬元2萬4000元(16萬4000元-14萬元)3109年12月8日12時52分許彰化銀行臺南分行銀行:彰化銀行戶名:劉威麟帳號:0000000000000021萬2500元3萬7500元(25萬元-21萬2500元)4109年12月29日15時30分許臺南文元郵局銀行:大雅郵局戶名: 賴彥宗 帳號:0000000000000012萬1600元2萬8400元(15萬元-12萬1600元)5109年12月29日17時38分許臺南市○區○○路0000○0號統一超商公園門市銀行:中國信託銀行戶名: 陳詩潔 帳號:000000000000002萬2400元7600元(3萬元-2萬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