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0號原告 林俊卿 被告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仁傑 被告 楊志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⑴確認與被告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係屬因定期給付涉訟,查兩造間僱傭契約並未定有期限,原告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自106年1月17日計算至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年齡65歲(即117年3月30日),尚可工作之期間已逾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10年期間之薪資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13,720,320元(計算式:114,336×12×10=13,720,320),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824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工資部分,暫免徵收2分之1之裁判費,故原告應暫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6,412元(計算式:132,824÷2=66,412)。請求⑵被告楊志國賠償其損害部分,訴訟標的價額1,000,000元,應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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