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1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簡鴻彬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簡鴻彬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拾貳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貳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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