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原上訴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原上訴字第30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佳倍 選任辯護人 王瑞甫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政澐 指定辯護人 劉秋蘭 本院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佳倍、陳政澐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加重强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趙春碧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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