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來賛 被上訴人即原告 楊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07年10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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