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7號
原告 林瑞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龔錦章 即 金立發 鐵線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544號),但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下同)2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463元,扣除已繳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9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