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67號

原告 林瑞彬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龔錦章金立發 鐵線行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3544號),但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台幣(下同)2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463元,扣除已繳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萬3,9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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