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669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6694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住○○市○○區○○街00號     

代 理 人  陳詩宜   住○○市○○區○○路00號4樓   

債 務 人 弘德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巷0號1樓  

兼法定代理  楊世榮楊進

人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 

債 務 人  楊家樺楊麗鳳

           住○○市○○區○○路00巷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保險及對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等,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設新北市板橋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葉作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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