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29號原告 林慧翎熙利國際商行上列原告與被告薪傳開發戲劇舞蹈服裝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日
書記官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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