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新竹 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審易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嘉
厲亞雯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46號、第2347號),經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等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等之意見後,由本院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乙○○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7至12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甲○○、乙○○與丙○○(所涉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單一集合犯意,於101年4月1日起至102年2月21日止,由甲○○提供新竹縣○○路0段000巷00弄00號之住處、而乙○○則提供其與友人 羅志鵬 (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新竹縣竹北市○○路○○號之共同住處,分別擔任組頭,經營俗稱「六合彩」之簽賭站,供如附表一所示及其他不特定之人士以傳真或電話之下單方式,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賭下注,並將各期賭客押注結果轉交與丙○○對賭,甲○○、乙○○可從中抽取佣金(俗稱水錢),其玩法為:以每週二、四、六香港六合彩開獎之6個號碼為核對號碼,賭客由1至49等49個號碼任選數個號碼為1注,每注賭金74元,每注中之號碼與核對號碼有2個號碼相同者,為「二星」,可得彩金5,700元,有3個號碼相同,為「三星」,可得彩金5萬7,000元,如賭客未簽中,則由組頭贏得賭資。嗣於102年2月21日為警持搜索票,在前揭甲○○住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物品;另在前揭乙○○、羅志鵬住處,扣得如附表二編號7至12所示之物品,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1項程序進行中,被告等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渠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被告等犯行所憑之各項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102年度偵字第2347號偵查卷第5至9、29、30頁,本院卷第31至34頁)。
(二)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見102年度偵查卷第2346號偵查卷第9至12、43至45、59、60頁,本院卷第31至34頁)。
(三)證人羅志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上偵查卷第13至16、45、46、59頁)。
(四)通訊監察譯文2份(見102年度偵字第2346號偵查卷第21、22頁、102年度偵字第2347號偵查卷第15至18頁)。
(五)新竹縣政府市警察局竹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新竹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各1份、扣押物品目錄表2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26張(見102年度偵字第2346號偵查卷第18至20、25至31頁、102年度偵字第2347號偵查卷第12至14、21至24頁)。
(六)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品。
(七)綜上,本件被告等犯行明確,均應依法予以論科。
三、論罪科刑:
1、按刑法第268條規定之「供給賭博場所」,係指提供特定處所供人從事賭博行為而言;所稱「聚眾賭博」,係指聚集不特定人參與賭博之行為,且縱未於現實上同時糾集多數人於同一處所,而係以電話、傳真之方式聚集眾人之財物進行賭博者,亦屬之。基此,被告甲○○、乙○○基於意圖營利之犯意,分別提供場所經營簽賭站,並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以直接下注簽賭之行為,核渠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2、集合犯:又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犯罪行為之本質係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將之總括或擬制為一個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因其刑法評價上為構成要件之行為單數,認應僅成立一罪。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本件被告甲○○、乙○○分別自101年4月1日起至102年2月21日止擔任組頭,前先後多次與簽賭下注之賭客對賭之賭博行為,應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3、想像競合犯:被告甲○○、乙○○所犯普通賭博罪、供給賭博場所罪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等3罪間,係基於一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意,達成其同一犯罪所為之各個舉動,應屬法律概念之一行為,其一行為觸犯上開3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二)量刑:爰審酌被告甲○○、乙○○,均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富,而經營簽賭站供人簽賭財物,助長社會僥倖之心理,敗壞社會風氣,惟念其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2、3、8、11、12所示之對帳單、統計單、簽單等物,係為賭客簽注之證明,供計算賭資使用,具有類似賭具籌碼之性質,而屬於當場賭博之器具(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均沒收之。另扣案之如附表二編號1、4、6、7、9、10所示之傳真機、價目表等物,均分別為被告甲○○及乙○○所有,且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等供陳在卷,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少珏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5月28日
書記官杜政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賭客│賭博日期(均為民國102年)│├──┼──┼─────────────────────────┤│1│叔叔│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1││││日、2月3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2│ 九鍋 │1月14日至19日、1月28日至31日、2月3日至16日、2月18││││至20日│├──┼──┼─────────────────────────┤│3│南媽│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4││││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4│寶珠│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1││││日、2月4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5│ 順嫂 │1月14日至19日、1月22日、1月28日至31日、2月3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6│ 寬宏 │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4││││日至16日│├──┼──┼─────────────────────────┤│7│ 藍萍 │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1││││日、2月3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8│ 小琪 │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1││││日、2月3日至9日、2月11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9│東明│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6日、1月28日至31日、2月1││││日、2月3日至9日、2月11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10│9658│1月14日至19日、1月21日至23日、1月28日至31日、2月1││││日、2月3日至9日、2月11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11│明媽│1月14日至17日、1月19日、1月22日、2月24日、1月26日││││、1月28日、1月31日、2月3日、2月5日、2月7日、2月9日││││、2月14日、2月16日、2月19日│├──┼──┼─────────────────────────┤│12│鵬友│1月14至15日、1月17日至19日、1月22日、1月29日至31日││││、2月1日、2月3日至9日、2月12日、2月14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13│ 貴哥 │1月16日│├──┼──┼─────────────────────────┤│14│華│1月14日至19日、1月31日、1月28日至29日、2月1日、2月││││4日至9日、2月11日至16日、2月18日至20日│├──┼──┼─────────────────────────┤│15│ 真嫂 │1月15日、1月19日、2月3日、2月7日至8日、2月11日、2││││月18日│├──┼──┼─────────────────────────┤│16│電腦│1月15至日16日、1月19日、1月29日、2月5日至16日、2月│││昆│18日至20日│├──┼──┼─────────────────────────┤│17│正發│1月15日、1月17日、1月19日、1月29日、1月31日、2月3││││日、2月5日、2月7日、2月19日│├──┼──┼─────────────────────────┤│18│一江│2月7日、2月9日│├──┼──┼─────────────────────────┤│19│胖子│2月15日至16日│├──┼──┼─────────────────────────┤│20│舅媽│1月31日│├──┼──┼─────────────────────────┤│21│ 彬彬 │1月31日│└──┴──┴─────────────────────────┘附表二┌──┬───────────────┬───┬────────┐│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備註│├──┼───────────────┼───┼────────┤│1│傳真機│1臺│保管字號:102年│├──┼───────────────┼───┤度院保字第182號││2│賭客對帳單│2張│,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2頁。││3│賭客簽牌統計單│20張││├──┼───────────────┼───┤││4│檔牌傳真單│2張││├──┼───────────────┼───┤││5│開牌日期傳真單│1張││├──┼───────────────┼───┤││6│中獎號碼參考手冊│1本││├──┼───────────────┼───┼────────┤│7│傳真機│2臺│保管字號:102年│├──┼───────────────┼───┤度院保字第181號││8│簽單│84張│,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0頁。││9│牌支價目表│1張││├──┼───────────────┼───┤││10│空白週結單│14張││├──┼───────────────┼───┤││11│週結單│13張││├──┼───────────────┼───┤││12│六合彩簽單總表│140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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