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郵局被告 李俊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俊賢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以112年度訴字第35號、第79號判決處刑在案,及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郵局業於112年6月6日,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35號、第79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各1份在卷可考;而本院復核原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東郵局本件訴請係屬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首開規定,爰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葉佳怡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