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23號附民原告 郭榮 和
郭睿騰 附民被告 周昱廷
雷保翔 張高鳴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為國
鄭玉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352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許嘉容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