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家繼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葉詠絮 被代位人 林聖勇 被告 林聖言
林聖語
陳林麗菊
蔡林麗粉
林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一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建新*附表一:
編號種類遺產項目權利範圍
1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1/24
2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1/4
3建物: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建物門牌:新
北市○○區○○路00巷00號4樓)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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