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號原告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萬2,444元【計算式:1346.76㎡×1,400元/㎡×1/2+688.2㎡×1,400元/㎡×994/8000=106萬2,44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1,593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同段85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請提出澎湖縣政府府財行字第1020037434號函102年7月1日列冊管理之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物列冊管理單。
四、請提出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且記事欄均勿省略)。並以書狀陳明是否追加除被告以外之共有人及繼承人為被告。
五、如前開土地共有人有已歿之情形,欲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應追加聲明。
六、依上開說明補正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及住所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之書狀(並按被告人數附具繕本)到院。
七、原告若係欲委任 謝易澄 律師為本件訴訟代理人,應提出簽名或用印之委任狀,並載明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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