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簡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晨曄選任辯護人王俊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51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晨曄幫助犯詐欺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8行「誆以指導操作極速輪盤遊戲可以獲利,要求 紀佳秀 前往超商繳款」,補充為「誆以指導操作極速輪盤遊戲可以獲利,並要求其加入同為詐騙集團成員LINE名稱為『PDCA國際理財分析- 雨潔 』為好友,『PDCA國際理財分析-雨潔』,並於108年3月1日18時29分要求紀佳秀參與網站httx://mtc8_2.gwin.work/game60萬元本金的方案(極速飛艇75s),於108年3月5日14時1分許要求紀佳秀前往超商以代碼繳費之方式繳款」;暨就聲請書所附之附表,更正為本院如下附表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詐欺取財,係構成加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雖本件被告係提供其LINE帳號給詐欺集團成員,復詐騙集團成員要求其於臉書上刊登假訊息之方式而為犯罪行為所用,惟本案依現存證據,本件被告雖有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然詐欺取財之方式甚多,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被告對詐欺集團成員係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規定之手段犯罪乙節亦有認識,故因認被告僅係構成普通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而無加重詐欺規定的適用。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被告有以如聲請所載之臉書帳號刊登如聲請所載之訊息並提供其所申辦之LINE帳號,使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惟被告單純提供臉書帳號及LINE帳號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告訴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所為應僅止於幫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但其提供其所使用之臉書帳號、LINE帳號供他人非法使用,不僅造成執法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危害社會治安,助長社會犯罪風氣,更造成被害人求償上之困難,所為實非可取;兼衡本件告訴人之財物受損金額(共計新臺幣608,800元),然被告並非取得此等金額,其無前科,暨其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網拍業,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羅采蘋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附表:
┌──┬──────────┬────────┬──────────┬──────┐│編號│繳款超商│繳款代碼│繳款時間│繳款金額│├──┼──────────┼────────┼──────────┼──────┤│1│全家超商 板橋 新慶門市│AB2FC235AB0037│108年3月5日15時24分│2萬元│││├────────┤├──────┤│││AB2FC235AB0038││2萬元│││├────────┤├──────┤│││AB2FC235AB0039││2萬元│││├────────┤├──────┤│││AB2FC235AB003E││2萬元│├──┼──────────┼────────┼──────────┼──────┤│2│統一超商板橋慶中門市│000000000000000│108年3月5日15時36分│2萬元│││├────────┼──────────┼──────┤│││2Z0000000000000│108年3月5日15時38分│2萬元│├──┼──────────┼────────┼──────────┼──────┤│3│統一超商板橋板慶門市│000000000000000│108年3月5日15時41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108年3月5日15時42分│2萬元│├──┼──────────┼────────┼──────────┼──────┤│4│全家超商板橋大隆門市│AB2FC235AB004E│108年3月5日15時48分│2萬元│││├────────┤├──────┤│││AB2FC235AB004F││2萬元│││├────────┤├──────┤│││AB2FC235AB0050││2萬元│││├────────┤├──────┤│││AB2FC235AB0052││2萬元│├──┼──────────┼────────┼──────────┼──────┤│5│ 萊爾富 北縣成都門市│AB2FC235AB0053│108年3月5日15時57分│2萬元│││├────────┼──────────┼──────┤│││AB2FC235AB0057│108年3月5日15時59分│2萬元│││├────────┼──────────┼──────┤│││AB2FC235AB0056│108年3月5日15時59分│2萬元│├──┼──────────┼────────┼──────────┼──────┤│6│統一超商中和民德門市│8Z0000000000000│108年3月5日16時06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108年3月5日16時07分│2萬元│├──┼──────────┼────────┼──────────┼──────┤│7│統一超商中和吉客門市│3Z0000000000000│108年3月5日16時11分│2萬元│││├────────┤├──────┤│││000000000000000││2萬元│├──┼──────────┼────────┼──────────┼──────┤│8│全家超商中和積穗門市│AB2FC235AB006A│108年3月5日18時53分│2萬元│││├────────┤├──────┤│││AB2FC235AB006B││2萬元│││├────────┤├──────┤│││AB2FC235AB006C││2萬元│││├────────┤├──────┤│││AB2FC235AB006D││2萬元│├──┼──────────┼────────┼──────────┼──────┤│9│OK超商中和德光門市│AB2FC235AB006E00│108年3月5日19時0分│2萬元│││├────────┤├──────┤│││AB2FC235AB006F00││2萬元│││├────────┤├──────┤│││AB2FC235AB007000││2萬元│││├────────┤├──────┤│││AB2FC235AB007100││2萬元│││├────────┤├──────┤│││AB2FC235AB007200││2萬元│├──┼──────────┼────────┼──────────┼──────┤│10│全家超商板橋國民門市│AB2FC235AB0075│108年3月5日19時06分│2萬元│││├────────┤├──────┤│││AB2FC235AB00CB││2萬元│├──┼──────────┼────────┼──────────┼──────┤│11│全家超商板橋大隆門市│AB2FC236AB00A7│108年3月6日21時0分│8,800元│├──┼──────────┴────────┴──────────┴──────┤│合計│60萬8,800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35187號被告王晨曄女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12樓送達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王俊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晨曄應可預見提供自己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帳號,張貼訊息及提供聯絡方式,可能因此遭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騙他人,造成檢調追查相關犯罪之斷點,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且縱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8年2月13日前某日時,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6樓居處,將其申辦之LINE帳號「myyeah3270」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CAT」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復以其臉書帳號「 楊幼亭 」,刊登「新春發紅包希望有人陪我一起耍廢追劇、打遊戲15分鐘可以領1400左右私我LINE:myyeah3270(我本人回覆)」之不實動態訊息,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適有紀佳秀於108年2月13日16時26分許,瀏覽王晨曄所刊登之上揭訊息,誤信為真,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暱稱「 幼幼 」向紀佳秀佯稱不用投錢進來即可獲利,匯款新臺幣(下同)1,000元即可接受資本審核,審核通過後即可開始獲利,紀佳秀不疑有他匯款後,「幼幼」即要求紀佳秀透過網路連結蒙地卡羅娛樂集團網頁,誆以指導操作極速輪盤遊戲可以獲利,要求紀佳秀前往超商繳款,以儲值於蒙地卡羅集團網站平台內,紀佳秀遂依其指示,於108年3月5日15時24分許至翌(6)日21時許期間內,分別前往全家便利超商板橋新慶店、板橋大隆店、板橋國民店、中和?穗店;統一超商慶中店、板慶店、民德店、吉客店;萊爾富超商北縣成都店;OK便利超商中和德光店等處,以指定代碼繳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而紀佳秀繳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經金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恆通公司)代收後,再一併撥款至芸菲有限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芸菲有限公司負責人 吳宜晉 涉嫌幫助詐欺部分,另陳請核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旋遭提領一空。嗣紀佳秀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紀佳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王晨曄固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罪。辯稱:伊是在臉書「兼職社團」上看到徵求代貼文章小幫手之文章,伊與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暱稱「CAT」之人聯繫,「CAT」告稱工作內容是在臉書上發文徵求兼職人員,報酬每日1,000元,並要求伊新辦一個臉書及LINE帳號,伊便新申辦「楊幼亭」臉書帳號刊登上開徵人廣告,另申辦「myyeah3270」LINE帳號提供給「CAT」使用云云。惟查:
㈠告訴人紀佳秀因瀏覽被告王晨曄使用「楊幼亭」臉書帳號,
張貼之上開動態訊息後,使用被告所留之LINE帳號「myyeah3270」與詐欺集團成員聯繫,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而至便利商店繳款,該等款項嗣經撥入芸菲有限公司所有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事實,業據告訴人警詢中指訴綦詳,復有告訴人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便利商店繳費收據、「楊幼亭」臉書網頁擷圖、金恆通公司電子回覆資料、芸菲有限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與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稽,是被告申設之臉書及LINE帳號確已遭詐騙集團利用以詐騙告訴人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臉書及LINE帳號係用以個人社交聯絡
,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相信所張貼之內容屬實,難認有何理由可隨意刊登未經查證之文字與聯絡方式,且一般人均有妥為使用自己所有帳號之認識,此乃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竟以報酬利誘,要求他人提供臉書及LINE帳號,代為張貼訊息並供非本人聯繫使用,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多係欲藉該臉書及LINE帳號隱匿實際與被害民眾聯絡人之真實身分,以逃避追查。另本件被告於使用上開臉書帳號刊登上揭動態訊息時,係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自應具有相當之社會經驗、常識,對要求其刊登上揭訊息之人,不自己聲請帳號發表卻許以報酬要求代而為之之行為,豈能無疑?況一般人申請臉書、LINE帳號並無特殊要求,程序極為容易、便利,除非充作犯罪使用,否則實無徵求他人臉書、LINE帳號代為刊登訊息之必要。再參酌被告無法提出相關對話紀錄,以實其說,並於偵查中自承伊並未查證上揭動態訊息之工作內容是否屬實,也不知道「CAT」之真實姓名與聯絡地址或電話,僅因想要賺錢即提供臉書及LINE帳號等情,益徵被告對代為刊登訊息及提供LINE帳號,可能遭詐騙集團利用乙節,應有所預見,但仍心存僥倖,逕依詐騙集團指示,以其新設之臉書帳號刊登上揭動態訊息。據此,堪認被告具有幫助犯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綜據上述,被告上開所辯,顯係事後飾卸之詞,咸無可取。被告所涉上開犯罪,應堪認定。
二、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為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幫助本案正犯之詐欺取財犯罪,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檢察官吳文正附表:
┌──┬─────┬────────┬──────┐│編號│繳款超商│繳款代碼│繳款金額│├──┼─────┼────────┼──────┤│1│全家超商│AB2FC235AB0037│2萬元│├──┼─────┼────────┼──────┤│2│全家超商│AB2FC235AB0038│2萬元│├──┼─────┼────────┼──────┤│3│全家超商│AB2FC235AB0039│2萬元│├──┼─────┼────────┼──────┤│4│全家超商│AB2FC235AB003E│2萬元│├──┼─────┼────────┼──────┤│5│全家超商│AB2FC235AB004E│2萬元│├──┼─────┼────────┼──────┤│6│全家超商│AB2FC235AB004F│2萬元│├──┼─────┼────────┼──────┤│7│全家超商│AB2FC235AB0050│2萬元│├──┼─────┼────────┼──────┤│8│全家超商│AB2FC235AB0052│2萬元│├──┼─────┼────────┼──────┤│9│全家超商│AB2FC235AB006A│2萬元│├──┼─────┼────────┼──────┤│10│全家超商│AB2FC235AB006B│2萬元│├──┼─────┼────────┼──────┤│11│全家超商│AB2FC235AB006C│2萬元│├──┼─────┼────────┼──────┤│12│全家超商│AB2FC235AB006D│2萬元│├──┼─────┼────────┼──────┤│13│全家超商│AB2FC235AB0075│2萬元│├──┼─────┼────────┼──────┤│14│全家超商│AB2FC235AB00CB│2萬元│├──┼─────┼────────┼──────┤│15│全家超商│AB2FC236AB00A7│8,800元│├──┼─────┼────────┼──────┤│16│統一超商│AB2FC235AB0032│2萬元│├──┼─────┼────────┼──────┤│17│統一超商│AB2FC235AB0033│2萬元│├──┼─────┼────────┼──────┤│18│統一超商│AB2FC235AB0034│2萬元│├──┼─────┼────────┼──────┤│19│統一超商│AB2FC235AB0035│2萬元│├──┼─────┼────────┼──────┤│20│統一超商│AB2FC235AB0036│2萬元│├──┼─────┼────────┼──────┤│21│統一超商│AB2FC235AB003F│2萬元│├──┼─────┼────────┼──────┤│22│統一超商│AB2FC235AB005B│2萬元│├──┼─────┼────────┼──────┤│23│統一超商│AB2FC235AB005D│2萬元│├──┼─────┼────────┼──────┤│24│萊爾富超商│AB2FC235AB0053│2萬元│├──┼─────┼────────┼──────┤│25│萊爾富超商│AB2FC235AB0056│2萬元│├──┼─────┼────────┼──────┤│26│萊爾富超商│AB2FC235AB0057│2萬元│├──┼─────┼────────┼──────┤│27│OK便利超商│AB2FC235AB006E│2萬元│├──┼─────┼────────┼──────┤│28│OK便利超商│AB2FC235AB006F│2萬元│├──┼─────┼────────┼──────┤│29│OK便利超商│AB2FC235AB0070│2萬元│├──┼─────┼────────┼──────┤│30│OK便利超商│AB2FC235AB0071│2萬元│├──┼─────┼────────┼──────┤│31│OK便利超商│AB2FC235AB0072│2萬元│├──┼─────┴────────┴──────┤│合計│60萬8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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