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附民字第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六二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二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楊照男
法官陳炳彰法官王詠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駱麗君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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