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68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費用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646,1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135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元,尚欠新臺幣36,6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李一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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