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捷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鑫鑄造工業有限公司間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4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萬8320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72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本件尚應補繳62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