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41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詹祐承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聲請狀釋明文件非本件債務人詹祐承,請查明正確當事人,並補正正確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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