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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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消債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鳳嬌 即 楊家金 即楊鳳嬌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苗栗縣三義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耀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楊鳳嬌即楊家金即楊鳳嬌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4號案卷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