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喆普企業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三一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黃憲文法官王光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恒仁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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