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輔宣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另行選定輔助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輔宣字第63號聲請人 陳易鴻 住○○市○里區○○路000巷0號上列當事人聲請另行選定輔助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陳易鴻(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陳進瑞 之輔助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陳進瑞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陳進瑞之胞兄,陳進瑞前經鈞院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並由受輔助宣告人陳進瑞之母親 陳趙 為其輔助人,惟輔助人已死亡。為此,爰聲請鈞院另行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陳進瑞之輔助人及選定 袁雲霞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輔助人死亡,法院得依受輔助宣告人、第1094條第3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106條第1項亦有明文。經查:
(一)本件受輔助宣告人陳進瑞前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259號裁定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人,並由受輔助宣告人陳進瑞之母親陳趙為輔助人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予認定。本件聲請人係受輔助宣告人陳進瑞之胞兄,受輔助宣告人陳進瑞之原輔助人即母親陳趙已於民國112年11月1日死亡等事實,本院依職權查得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親等關聯查詢單在卷為憑。從而,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另行選定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自屬有據。
(二)本院審酌受輔助宣告人陳進瑞,最近親屬有胞兄即聲請人陳易鴻一節,此有聲請人提出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在卷可查。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陳進瑞之胞兄,並願意擔任受輔助宣告人陳進瑞之輔助人,是認由聲請人擔任受輔助宣告人陳進瑞之輔助人,應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輔助宣告人陳進瑞之輔助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