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財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財訴字第4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財產權訴訟,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7,07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93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建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
書記官張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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