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甘智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1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甘智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甘智宇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9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因搶奪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03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甘智宇㈠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新北地院以99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526號判決有期徒刑7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㈢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527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上開㈡、㈢案件確定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於99年6月15日送監執行,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函文、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新北地院99年度訴字第94號判決及本院100年度聲字第603號裁定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智凱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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