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文德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5年度勞訴字第3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4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3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64元。又查,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本案係確認僱傭關係之訴,同時亦包括給付工資之請求,應暫免徵收上開裁判費2分之1。故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32,2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