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59號原告 謝攸宜 被告 謝文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0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24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700元=16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
二、系爭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