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673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務人 高偉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壹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516,267元111年3月17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2.08%無無111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