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85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劉千綺 債務人憲鋒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憲忠 債務人周憲忠債務人 張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玖拾叁萬肆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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