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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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旻樺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112年度聲沒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旻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第1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24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被告詹旻樺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後,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67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被告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4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第19號、第20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76號、第323號、第324號、第79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存卷足憑。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驗出含海洛因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2月10日慈大藥字第1110210051號函暨鑑定書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驗出含海洛因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5月6日慈大藥字第1110506056號函暨鑑定書為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物,業經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檢驗出含海洛因成分,此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月18日慈大藥字第1120118052號函暨鑑定書附卷可考。是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無訛,均為違禁物,而其包裝袋與內含之毒品分離時,仍會有微量之殘留而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視為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驗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判決精簡原則,僅引用程序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韓茂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玉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重量與成分鑑定書文號卷宗頁碼1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4582公克(毛重0.4721公克-取樣0.0139公克=0.4582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2月10日慈大藥字第1110210051號函暨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95號卷第105頁、107頁、第123頁至第125頁(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8號同卷)2白粉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餘毛重:0.1969公克(毛重0.2119公克-取樣0.0150公克=0.1969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5月6日慈大藥字第1110506056號函暨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358號卷第91頁、93頁、第95頁至第96頁(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號同卷)3殘渣袋1包毛重:0.2580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1月18日慈大藥字第1120118052號函暨鑑定書112年度毒偵字第324號卷第21頁、23頁、第25頁至第26頁4殘渣袋1包毛重:0.2715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5殘渣袋1包毛重:0.2853公克檢驗結果:海洛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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