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6號債權人宜蘭縣五結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貳佰伍拾叁萬陸仟零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本金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表:│├─┬────────────┬────────────┬─────────┬───────────────┤│編│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計算││號│(新臺幣)││││├─┼────────────┼────────────┼─────────┼───────────────┤│1│新臺幣貳佰伍拾參萬陸仟零│自九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起至│百分之貳點捌零│自民國九十八年年十月二十日起至│││肆拾陸元│清償日止││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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