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38號原告 林昌釧 被告 林連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029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300元系爭苗栗縣○○鄉○○段第74地號土地面積949.4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0/949≒69,0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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