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4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冠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冠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所附附表編號1罪刑,犯罪日期應為「103年1月2日」,爰逕予更正如本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林冠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後,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應堪認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喻涵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2日│103年3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新北地檢103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84號│字第1900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433│103年度審簡字第64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4月30日│103年6月30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簡字第433│103年度審簡字第640││││號│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9日│103年8月4日│││確定日期│││├───┴────┼──────────┼──────────┤│是否得為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新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460號│第149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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