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智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忠陽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許忠陽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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