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甲○○原告乙○○上列原告於民國96年1月7日具狀提起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名稱、公務所、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補正訴之聲明(即請求被告作為或不作為之具體內容)。
三、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並依所查報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繳納裁判費;或提供相關資料供本院審酌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如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金(價)額,亦未提供訴訟資料供本院審酌訴訟標的金(價)額,則以本裁定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及第466條之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台幣165萬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