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466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沈美佑

債務人 王裕翔

謝元璋

一、債務人王裕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拾貳萬肆仟陸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一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謝元璋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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