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示。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林驛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23日釋放,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3573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477、6092、6221、6998、795
9、8775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
㈡扣案附表一編號一所示物經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扣
案附表一編號二至四所示物品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可稽,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又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分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二級毒品犯
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聲請意旨認係屬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容有誤會,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育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珮華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附表一: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鑑定報告備註一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白色粉塊1包(驗前毛重0.89公克,淨重0.4185公克、取樣量0.0021公克、驗餘量0.4164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092號卷第125頁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編號1),驗前毛重4.6223公克,淨重4.1411公克、取樣量0.0023公克、驗餘量4.1388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8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092號卷第125頁白色或透明結晶體9包(編號2至10),驗前毛重10.1276公克,淨重8.0126公克、取樣量0.0022公克、驗餘量8.0104公克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編號1),驗前毛重1.4161公克,淨重1.1746公克、取樣量0.0023公克、驗餘量1.1723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9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221號卷第84頁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編號2),驗前毛重0.4343公克,淨重0.2031公克、取樣量0.0021公克、驗餘量0.2010公克四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結晶體1包,驗前毛重0.5273公克,淨重0.3125公克、取樣量0.0024公克、驗餘量0.3101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998號卷第149頁附表二: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備註一吸食器1組桃園市○○○○○○鎮○○000○○○○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6221號卷第70頁)1組桃園市○○○○○○鎮○○000○○○○0000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6092號卷第117頁)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