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8號原告 李岳泰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 律師被告 陳玟志
陳錦鳳 陳央錡 吳建憲 黃勝佳 林和興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永財 被告 陳黃金
陳林援 黃敬程 何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10月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書記官黃妍爾

更多裁判書